兩名貿易公司董事串謀賄賂一名銀行副總裁,企圖使該銀行接受一張5億歐羅的備用信用證為抵押品,以批准其融資申請,2015年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後潛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抵港時被拘捕,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11個月。
54歲的黃瑋案發時為天和董事,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今日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她亦承認該罪行。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出,香港社會廉潔,不容許貪污出現。本案涉及5億歐羅備用信用證,以及每月1萬元賄款,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黃瑋和潘善誠於案發時同為天和的董事。二人亦是天和在滙豐銀行所持戶口的授權簽署人。二人於2015年4月與滙豐銀行一名工商金融業務部副總裁商討天和的貸款事宜,並指天和將收到一張金額為5億歐羅的備用信用證,希望以它為抵押品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
滙豐銀行接受客戶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信貸抵押品,但二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供銀行審批。二人於2015年5月先後兩次與該名滙豐銀行副總裁會面,要求對方協助使銀行接受天和的備用信用證,並表示會提供每月1萬元的賄款作為報酬,但遭拒絕。
廉署其後拘捕黃瑋與潘善誠,並於2015年11月25日落案起訴二人串謀行賄罪名。二人否認控罪,案件原訂2016年1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但二人未有到法庭應訊,裁判官遂就二人簽發拘捕令。黃瑋潛逃逾7年後於今年6月底抵港時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