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男子去年初確診新冠期間多次搭港鐵,又到訪多間食肆,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今年3月被裁定9項罪成,監禁7個月15日,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續審,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上訴方指出,案發時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不接受快測,應以醫學界的角度作標準界定「感染者」,而上訴人案發時尚未收到核酸陽性結果,不可能得知自己已受感染。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上訴人曾進行快測,亦有相關病徵,案發時的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證明上自知已受感染。
上訴人雷寶林被控於去年2月24日確診後,5日內多次外出乘坐港鐵,光顧深水埗、旺角多間食肆,當中包括吉野家及美心MX,又曾到訪區內兩間超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