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採取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措施,包括對未能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若有暫時住屋需要,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暫居期上限將更改為4個月,期間房協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將單位丟空或非經常持續居住的租戶會被視為濫用公屋資源,而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將更改為逾3個月,若調查屬實,房協會考慮發出「遷出通知書」及收回單位。
同時,若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及其在租約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房協會將個案通報房委會。有關人士有可能由終止租約翌日起5年內,被禁止再次申請公屋。
房協將於明年4月1日起優化現行的「富戶政策」,所有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須每兩年向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新增規定若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必須於1個月內向房協申報。
另外,租戶須每兩年申報有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沒有進行不法活動或用作非住宅用途等。租戶亦須授權房協向政府部門及公營或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確保仍然符合居住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