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迷你倉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30萬元。
3宗個䅁均涉及將工業大廈的單位改建成迷你倉,第一宗個䅁涉及改建位於九龍鴻圖道一幢工業大廈內的4個單位,第二宗個䅁涉及改建位於同一幢工業大廈內的一個單位,而第三宗個䅁則涉及改建位於九龍成業街一幢工業大廈內的一個單位。
該些改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及第26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於3宗個䅁的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17.09萬元、4.02萬元及8.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