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下,俗稱「418」的連續性僱傭合約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周或以上,而每周最少工作18小時,可享有薪年假及法定假期等權益。勞顧會僱員代表、勞聯副主席譚金蓮表示,勞工處近日向勞顧會提出改以4周計算總工時,並建議只要僱員在期內工作滿72、68、64或60小時等4個工時方案,就可獲取法定福利。
據了解,當局估算,4個方案分別受惠人數約有9000人、約1萬人、4萬多人及7萬多人。
譚金蓮表示,現有安排下或出現僱主在首3星期安排僱員工作時數達18小時,但至第4周就安排僱員休息或工作少於18小時,以規避提供法定福利安排,如改變做法,將可堵塞漏洞,企業亦不會因此減低生產力。
她引述勞工處稱,期望3個月內再召開勞顧會會議,視乎屆時勞資雙方能否就建議方案達成共識,她對此表示感到積極和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