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通緝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律政司今日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一些國家及組織就此問題作出的抨擊,完全是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因此有必要作出以下聲明,闡釋相關法律原則,以正視聽。
律政司表示,如果《香港國安法》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法律的必要元素。一般而言,本港刑事法律只規範在境內發生的行為,即是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但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亦確立「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以此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
「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犯罪人的身分與香港有密切關係,而並非與本港毫不相干的外地人,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至於「保護管轄」原則是犯罪行為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如果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律政司表示,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