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正還押候審的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獲懲教署批准,於今日下午離開監獄,外出出席母親喪禮。
李卓人妻子鄧燕娥早前向本報證實,李卓人的母親早前離世,為出席母親喪禮,他同時向法院申請保釋,及向懲教署申請外出奔喪。最終懲教署批准有關申請,李卓人其後撤銷保釋申請。李卓人今日下午前往粉嶺和合石火葬場,出席於12時30分舉行的母親喪禮後便返回監獄。
李卓人同時是已解散的前職工盟秘書長。他之前被控於2020年參與六四集會而觸犯參與、煽惑及舉行未批准集結罪,認罪後連同其他案件的刑期,獲判入獄合共20個月。
刑期完結後,他又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曾於去年12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以照顧當時仍在生,97歲的母親。當時李卓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上前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立法會前議員石禮謙和余若薇等人為他撰寫信件,稱他是「和理非」政治人物,並非反中分子,惟申請被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拒絕。
懲教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至於有關在囚人士申請外出許可的安排,根據《監獄規則》第17條,所有在囚人士都可向懲教署署長申請外出許可,懲教署會因應不同個案,整體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該名在囚人士的刑期、罪行、犯罪背景、保安級別、公眾關注、越押可能、服刑時間、獄中行為、現場人流、地點安全、與家人關係,以及其他因素等以作批核,而保安風險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囚人士如果因為親屬病重或過身向院所申請外出探望或拜祭,院所會根據上述的因素作出評估。如申請獲得批准,在囚人士會由懲教人員安排並押解去探望或拜祭他們的親人,期間在囚人士不可以與任何在場人士(包括親屬)有身體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