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上周恢復審訊、進入結案陳詞部分,但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確診、案件押後至今。伍於區域法院陳詞時指,傳媒具影響公眾輿論能力,尤其作為網媒的立場新聞,故認為有需要設限;她亦提到只需證明,被告知悉正在發布具煽動性、會引起仇恨的資訊,在毋須證明意圖下已可入罪。
控方今早陳詞時提及多個古舊案例,最遠者甚至追溯至1868年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案;伍淑娟表示在不同案例中,已證明傳媒屬於最有效的傳播媒介,即使放諸舊時只有報章、而無電視電台皆準,可見當時港英殖民地政府已關注煽動傳媒的嚴重性、並非巧合。她指何況在當代社會有網絡媒體,形容本港甚至無其他媒介、會較當時的立場新聞更為有力,故此法庭有需要在新聞自由及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作出平衡、甚至限制。
庭上控方另一焦點在於引用案例提出,只要刊物本身具煽動性、會引起仇恨,毋須證明撰文者是否被告、或其本身有否煽動意圖,僅需證明被告知悉自己發布煽動刊物,便須負上出版人的責任、可供定罪。伍淑娟亦進一步解釋,控方難以證明人的煽動意圖,而被告為傳媒或機構時更不可能證明其顛覆意圖,故如非按此邏輯,罪行將淪為「不可檢控(non-prosecutable)」。至於針對政府出錯的批判,依例則不屬具煽動性。
控方下午引用歐洲理事會議員大會(PACE),早在1993通過的《Ethics of Journalism》(新聞學倫理)為例,指即使當時的主流傳播媒介為電視,但箇中條文至今仍然適用,包括公眾對傳媒的公信力傾向等;伍淑娟亦一度引用中文大學民調,提到立場新聞在受訪者的公信力排名高踞第二、第一為《蘋果日報》,隨即遭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看錯報告結果。
另外伍淑娟甫開庭已透露,自己尚有病假在身,已盡力出庭並申請坐下陳詞,獲區院兼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批准;不過她全日語速甚慢發言斷續,並不斷劇烈咳嗽至須以文件夾掩面、以文件作扇搧風,下午更多次安排副手、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讀引述內容。另外兩位獲保釋的被告、「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繼續出庭應訊,案件明天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