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意圖烹調貓隻食用,今早(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判監4周,緩刑2年。
59歲被告張蘭嬌,報稱任職小販。案發在3月,警方接獲被告鄰居報案,指出被告在深水埗白田邨住所內,準備屠宰一隻貓食用。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貓隻是在北河街被車撞死後,她檢回家中準備烹調食用。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表示,文明社會不容屠宰貓隻,驗屍結果顯示涉案貓隻無嚴重外傷,與被告所說貓隻被車撞死不符,考慮到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殺貓,加上認罪,判處緩刑。
一名女子意圖烹調貓隻食用,今早(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判監4周,緩刑2年。
59歲被告張蘭嬌,報稱任職小販。案發在3月,警方接獲被告鄰居報案,指出被告在深水埗白田邨住所內,準備屠宰一隻貓食用。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貓隻是在北河街被車撞死後,她檢回家中準備烹調食用。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表示,文明社會不容屠宰貓隻,驗屍結果顯示涉案貓隻無嚴重外傷,與被告所說貓隻被車撞死不符,考慮到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殺貓,加上認罪,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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