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按照《基本法》,特區可以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但並非必須要做。他指出,區域組織屬「非政權性組織」,即是並不擁有、亦不能行使任何政治權力,與擁有政治權力、有權制定法律、監察政府的立法會截然不同。
他強調,政府今次的區議會改革方案,最重要確保重組後的區議會,能夠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原意,並能發揮有關功能。
林定國指出,區域組織主要發揮兩個功能,包括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及其他事情諮詢、就某些事情提供服務例如舉辦文化、康樂及環保活動。
他又引述《基本法》指出,區域組織的職能及組成辦法要由法律規定,至於有何功能、如何組成等,完全按特區政府認為適合的方法去通過法律處理,並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