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主要針對2019年的情況,但不包括《基本法》第23條提及的全部7個罪類,現有一些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可應付部分現時的情況。
鄧炳強指出,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是必須,同時需要新的措施應對危害國安行為。眾籌或會被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利用,因此考慮就此立法,另外會就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進行立法工作,強調當局會基於現有情況不斷完善法例。
他表示,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警覺非常重要,要引導青少年正向思維,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一定要令大眾知道何謂國家安全。全世界文明地方包括美國和英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例,去年英國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就提出間諜罪、破壞罪和境外干擾罪,執法部門可在未經法庭審訊下,扣留疑犯最長達14日,免除懷疑恐怖分子取得法援的權利,以及規範懷疑干犯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