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有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示威,一名大學男生管有1支鐳射筆,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2月9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辯稱當日在油麻地派對房間參與迎新活動,活動中曾扮演示威者角色,才會帶着有關物品,又指被捕後沒有認真查看鐳射筆,難以確認是否屬自己所有。
裁判官施祖堯反駁指相關說法不合常理,認為鐳射筆把玩一整晚再刻意帶走,必有印象,而被告當晚頸巾、口罩及鴨舌帽等可掩飾身份,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的環境等因素,裁定他有意圖在違法示威中使用涉案鐳射筆,並用來照射警員,因此判他罪名成立。
被告譚栢俊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