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建議修例,授權警方介入及中止可能導致破壞性影響的示威活動。當局將於周一向國會提出《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Bill)修訂方案,目的在阻止團體採取激進的策略如堵路、緩慢遊行等等,但有人權組織批評,這是對民眾遊行示威權利的攻擊。
有關建議擴大對示威「嚴重破壞」的定義,容許警方在示威活動未有造成嚴重影響前,便介入並中止示威。警方可考慮同一組織連串示威活動的「整體影響」,而不是單看個別示威活動。
英國首相辛偉誠表示,示威權利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但並非絕對,必須在個人和大眾權利之間作出平衡,強調不能容許少數人的示威活動,影響大部分民眾努力生活,指這是不能接受,需要讓其終止。
英國政府去年提出立法,處理導致交通受阻和癱瘓的示威抗議活動,並把干擾重要基建列為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