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聯合發布通知稱,新冠病毒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衞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冠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執行前期費用保障政策,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並稱,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該政策以患者入院時間計算,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並要求,協同推動實施分級診療,引導患者基層就醫,確保醫療服務平穩有序。參保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救治有關的門急診費用,原則上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不低於70%。
通知明確,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療藥品延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