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早前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向旺角一個會址的持牌人及兩名會址管理人提出檢控。昨日會址持牌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2萬元,兩名會址管理人則分別被判罰款5000元。
案情透露,牌照事務處於6月10日到該會址進行突擊執法行動,發現處所負責人違反案發時適用的防疫規例,包括在會址內安排現場表演、容許顧客進行跳舞活動、未有在處所開放營業時間適當地開啟空氣淨化設備、未有按規例保留員工快速抗原測試紀錄,以及未有確保顧客在進入會址前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和遵從「疫苗通行證」中適用於會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