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負責為業主管理物業及收取租金和水費的代表,因向相關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1000元。這是經修訂的《規例》自去年5月生效以來,第二宗因濫收水費而被定罪的個案。
今年4月下旬,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九龍新蒲崗衍慶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賬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