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並對王立科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指出,經審理查明,於1993年至2020年,王立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4億餘元。
王立科為謀求本人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向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9731萬餘元。王立科明知婁河涉黑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放任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幫助該組織逃避查禁與打擊,並為該組織協調銀行貸款,致使其不斷發展壯大,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王立科還利用職權為其本人及親屬、特定關係人等違法辦理多份虛假身份證件。
法院認為,王立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王立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幫助有關企業協調銀行貸款致使巨額貸款無法償還,還多次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王立科主動到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絕大部分違法所得,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