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示威期間,部分警員執勤時疑未展示警員編號,其後香港記者協會及7名市民就警方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記協及4名市民獲判勝訴;警方不服上訴結果,前年提出上訴,並申請提交新證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日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答辯方就警方確保行動呼號等系統有效落實,提交新證據。
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前年裁定,「速龍小隊」成員僅展示「Alpha ID」等做法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判記協及4名市民勝訴。警方不服上訴結果,於2020年12月提出上訴,並在去年7月,提出呈交兩個範疇的證據,當中包括警方確保行動呼號及「Alpha ID」系統有效落實,以及投訴警察課就反修例事件的調查數字。
就警方確保行動呼號及「Alpha ID」制度有效落實,警方欲提交來自中區指揮官汪威遜等高級警官的證據,闡述行動呼號「Alpha ID」系統的落實,以及就上述系統被指有缺陷作澄清。
而就投訴警察課數據,警方欲呈交投訴人不清楚警員編號,但投訴課最終仍能辨認涉事警員的投訴個案數字等。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下書面裁決指,警方欲就行動呼號及「Alpha ID」制度落實提出的證據,或影響上訴結果,決定行使酌情權,容許警方就行動呼號及「Alpha ID」制度落實提交新證據。然而,就投訴警察課的數據,潘官指有關證據應不會對原訟庭法官就本案的假設有實質影響,拒讓警方呈交投訴警察課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