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雜貨店女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6萬元。
去年7月,海關人員經調查後發現,該名女店員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牌申請被拒後,仍在九龍城一間雜貨店經營滙款業務,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滙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一名雜貨店女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6萬元。
去年7月,海關人員經調查後發現,該名女店員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牌申請被拒後,仍在九龍城一間雜貨店經營滙款業務,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滙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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