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該組織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鄒幸彤早前就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放寬本案報道限制,提出司法覆核,本月初獲判勝訴。羅官在今日提訊完結前,下令撤銷本案整個交付程序的報道限制。另外,羅官批准辯方申請,以公開形式,舉行鄒幸彤要求進行的初級偵訊,指反對公開偵訊的控方過分擔心及謹慎。
本港法例對交付審判程序報道設有限制。據《裁判官條例》第87A(1)條,傳媒報道交付程序時,只能提及裁判官就交付程序所作的決定等,違者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87A(2)列明,若被告就交付程序「提出申請」,裁判官「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拒按鄒幸彤的申請,放寬本案報道限制。鄒幸彤其後就羅官的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獲判勝訴,處理覆核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並要求羅官在鄒下次出庭時,撤銷報道限制。羅官在今早提訊完結前,下令解除本案整個交付程序的報道限制,傳媒始能報道交付程序中,控辯雙方的陳詞等。
另外,在4名被告中,只有鄒幸彤申請初級偵訊,其偵訊原訂以閉門形式舉行,辯方今申請改為公開舉行,遭控方反對。
羅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本案交付程序報道限制已撤銷,若不許屬交付程序一部分的初級偵訊公開進行,撤銷報道限制似乎「毫無意義」。
就控方陳詞指,若公開初級偵訊,有關證供或會影響沒選擇偵訊被告的權益。羅官回應說,鄒幸彤一方沒要求傳召控方證人,只有鄒本人會作供,而就算鄒期間說出一些「針對」其他被告的說話,從證據學的角度而言,也不會影響正審過程,着控方不用擔心。
控方又表示,若公開初級偵訊,媒體及社會會討論案件,或對審訊結果構成影響。羅官回應控方說法時指,本港法治成功和穩健,法官裁決時不受公開討論影響;而若本案的事實裁斷由陪審團負責,相信法官會向陪審團給予恰當指引,使裁決免受外界討論影響,認為公眾討論不會影響裁決。
對於控方稱,公眾討論案件,會影響本案相關人士作供意欲等,羅官直言控方過分擔心及謹慎,重申法例賦予裁判官酌情權,就初級偵訊的公開程度設限,若現在已「一刀切」不許公開是「妄斷」,遂批准辯方的申請,公開舉行初級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