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台灣高雄「城中城」商廈大火釀46死41傷,高雄地方法院今早10時宣判,法官指主犯黃格格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因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檢方認定殺人罪,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判最重無期徒刑。
法官指出,放火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黃格格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使用家具,導致火勢延燒整棟大樓,釀成46人罹難,致被害家屬深感痛苦,屬放火罪最嚴重情形,因此依放火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全案可上訴。
罹難住戶家屬表示希望可以依殺人罪判處黃格格死刑,要求檢察官一定要上訴,給家屬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