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議,以應對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其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諮詢期將於10月19日結束。
這份諮詢文件屬於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該部分處理五類依賴電腦網路的罪行,亦即是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諮詢文件的部分主要建議包括:應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諮詢文件所建的五類罪行,並訂明這些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應定為新罪行,這項罪行一般適用於數據。
建議還包括電腦網絡罪行的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舉例來說,如犯罪者的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香港的法庭便可行使司法管轄權。而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五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1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