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4人,控告他們涉嫌行賄受賄100萬元,以在一間總承建商的建築項目上得到優待,以及涉嫌串謀偽造賬目以掩飾支付有關賄款。他們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吳和能,58歲,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時任高級經理,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姚樹穩,5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姚樹穩與同案兩名被告,即麥鴻藻,65歲,利成另一名股東兼董事;以及姚順全,61歲,順發貿易公司東主,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協興於案發時是本港多個公營及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利成於2020年就一個私營建築項目,從協興取得總值約6000萬元的泥水工程合約,及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的兩份泥水工程合約,總值約2.5億元。
其中一項控罪指吳和能涉嫌於2021年7月27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姚樹穩接受賄款100萬元,作為在與協興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利成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姚樹穩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以相同目的,向吳和能提供上述賄款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