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於前年叫喊「光時」及「打倒共產黨」口號等,上月被裁定發表煽惑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4個月,並罰款5000元。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出,「快必」是一名普通香港中產,受過良好教育,而且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及好丈夫。辯方又提到,被告關心時事,曾三度參選區議會及立法會,希望透過憲制方法貢獻香港,使本港政制開明;又說本案部分言論雖然過火及出位,但只屬情緒宣洩,沒有宣揚暴力,希望法官盡量輕判,並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此外,被告背景報告提到,被告不知道發表煽惑文字罪行嚴重,否則不會發表。
然而,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表示頒下判刑理由時指出,對於「快必」不清楚罪行嚴重性,感到詫異及匪夷所思,認為他似乎低估他人理解能力,並高估自己的解說效果。
就「快必」畢業於兩所頂尖本地大學,又是基督徒、傳道人,理念真誠。陳官表示,從被告在本案的行為,如引領群眾叫喊「黑警死全家」等,看不見他身上擁有君子的應有品德,更遑論是博愛寬恕的傳道人,形容他為50歲的市井之徒。
對於辯方稱,被告的行為非為個人利益,陳官批評辯方淡化「快必」希望通過勝出泛民初選,繼而晉身立法會的目的。陳官指出,被告在本案宣稱「入立法會打建制派」,認為對他而言,「用政府錢打擊政府,何樂而不為」,質疑被告的行為具政治目的。陳官認為,辯方並沒有實質求情理由。
陳官續稱,判刑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但本案部分發表煽惑文字罪行,發生在《國安法》實施後,部分罪行更在保釋期間干犯,屬加刑因素,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當中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就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陳官判「快必」監禁21個月,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陳官分別判被告監禁2年及1個月,至於「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刑期為1.5年,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快必」總刑期為40個月,即3年4個月。法官另就「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判被告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