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時任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休班警員截查並拘捕。區域法院2月裁定他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但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一直還押候判,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即時入獄9個月。
法官游德康早前在裁決時指出,有警員因鐳射筆受傷,因此警員案發時有合理基礎懷疑方仲賢犯罪而上前截查,又指警員截停方仲賢時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員身份,但方仲賢看見警員就逃跑,兩名增援警員到場制服方仲賢時仍然掙扎,明顯用力抗拒拘捕,裁定他拒捕罪成。
游官又認為,方仲賢被截停前多次使用手機,警方截查後必定會翻查其手機通訊內容及聯絡人,找出其他可能涉案人士,因此方仲賢重設手機消除資料,定會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及刑事檢控,加上方仲賢被截停時比警員冷靜,可見他深思熟慮,利用圍觀人士對警方的負面情緒保護自己,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