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8項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規例,而食衞局局長亦根據該條例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以延續及加強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法律框架。該9項修訂規例稍後將刊憲,並於本月31日(周四)生效。
由於香港和全球各地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仍然嚴峻,政府需要延長第599章下多項緊急規例的有效期,延續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框架,令政府能繼續採取措施進一步遏制當前疫情及保障公眾健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修訂下列8項緊急規例,將其有效日期延展6個月至今年9月30日。
政府修訂第599A章,以加強對個別人士、物品(包括動物)或地方採取檢疫或隔離措施的法律條款,包括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並引入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即1萬元及監禁6個月,同時亦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要求需照顧者包括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之負責人,盡其最大努力,確保該需照顧者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令下的規定。
因應早前已提高第599J章下定額罰款水平,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及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的相關罪行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即2.5萬元及監禁6個月,以加強阻嚇力並維持不同罰則之間的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