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詞時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指定的法官審理,為維持市民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他向社會大眾保證,就司法機構而言,法庭的公正持平絕不會因《港區國安法》的安排而受到影響。
張舉能指出,《國安法》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在作出任命之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合適情況下,亦會就指定法官的人選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他續稱,《國安法》指定法官須恪守根據《基本法》規定的司法誓言,須盡忠職守、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特區服務,意味法官在作出司法決定的過程中,不容有任何政治或其個人因素的考慮,與他們審理其他類別案件並無二致。
張舉能又提到,行政長官固然享有任命國家安全案件指定法官的一般權力,然而,與所有其他類別的案件一樣,實際上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屬相關法院領導的職責範圍。
最後,當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屬國安案件,會就其裁決頒下詳列理由的判決書,並於司法機構網站發布供公眾審閱,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的程序保障措施同樣適用於這類審訊,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而被告人一旦被定罪,亦可循相同的上訴程序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