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旅遊服務合謀定價案件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向4間業務實體及1名人士展開法律程序,包括指控錦倫旅運、公司董事總經及旅遊業議會前主席胡兆英,以及8度海逸酒店、恆豐酒店和海景嘉福洲際酒店的擁有人兼經營者。
案情指出,錦倫旅運和另一間旅遊服務供應商,在2016至2017年間,協議訂定他們在9個酒店集團旗下酒店內銷售的旅遊景點門票和車票價格。
競委會又指酒店集團和其中一間酒店的旅遊櫃枱營辦商,擔當促成者角色,在錦倫旅運和競爭對手之間傳達定價資料,積極落實合謀定價安排,有合理因由相信相關安排損害競爭,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其中錦倫旅運、胡兆英和海景嘉福與競委會達成合作協議,因此申請頒令錦倫旅運罰款417萬元,海景嘉福罰款160萬元,胡兆英3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所有人須支付調查費和訟費。
至於沒有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的8度海逸酒店及恆豐酒店,競委會現正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宣布答辯人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並向他們施加罰款等。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案件中的合謀安排,影響有意遊覽香港熱門景點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