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有市民發起「大三罷」,一名男侍應於西灣河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期間違反《禁蒙面法》,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監禁6個月。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出,案發時有50人在現場叫囂、照射鐳射筆及用磚頭雜物堵路,被告當時身穿示威者裝備並手執磚頭,強調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
王官又指出,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深刻反省,惟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雖然有悔意但來得較遲,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6個月,蒙面罪則判監兩星期,兩罪發生在同一時間,刑期同期執行。
劉志健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