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漁護署有關狗主責任的規管工作,認為漁護署作為主管動物福利的政府部門,在正面勸導和教育畜養動物的人須妥善照顧和管理動物的同時,應該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對違規者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讓他們明白違反法律規定需要面對的後果。
公署建議漁護署採取適當和有效的措施,更嚴格地跟進狗主涉嫌違例的個案,並加強調查和搜證的工作;就不提出檢控的個案,考慮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包括對涉案狗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信,提醒他們須遵行相關法例的規定,並把事件記錄在案。
此外,公署建議在狗隻聚集的公眾地方不定期抽查狗隻牌照,要求狗主在指定期限前為狗隻申領及續領牌照,並向違規的狗主進行執法行動。
公署又建議漁護署加強現有與動物福利機構的溝通聯絡機制,包括讓有關機構可透過電子方式通知漁護署有關捕獲狗隻的資料,以便即時作出跟進,以及研究更多措施,讓有意放棄飼養其狗隻的市民再三考慮和深思是否有確切需要作出棄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