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上訴法院裁定,駁回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就涉及一馬基金(1MDB)前子公司貪腐案提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
三名法官一致同意高等法院對納吉的定罪和刑罰,駁回納吉一方辯稱納吉所做的行為符合國家利益,認為只是造成國家尷尬,又稱有證據顯示納吉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他銀行賬戶的資金是非法活動收益。
法官批准辯方要求暫緩執行刑罰,並讓納吉繼續保釋。
納吉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表明會向最高聯邦法院上訴。
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去年7月裁定,納吉涉及挪用1MDB前子公司SRC國際的4200萬林吉特(約7744萬港元)資金罪名全部成立,包括3項背信、3項洗錢和1項濫用權力,合共被判監72年,並罰款2.1億林吉特(約3.87億港元),由於所有監禁刑期同時執行,納吉只需服役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