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屬違憲,惟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私人協約」亦屬傳統權益,並受《基本法》保障,「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法院認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合法行使酌情權,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終院亦認為,「傳統權益」應參考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只有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代符合丁屋資格的事實,是特區繼承的體制的一部分,亦是《基本法》第40條的保障範圍。
終院同時裁定,原訟庭裁定郭卓堅擁有提出丁權問題司法覆核的資格及批出相關濟助屬正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