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執業律師熊運信表示,終院指出兩罪的原有立例精神,不認為將影響舉證及定罪門檻。
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指出,法院的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構成,即兩罪都涉及參加的集體。其中,暴動要有3人以上的參與,參與者須認知自己作出暴力行為。因此,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亦須就被告作出其他行為作舉證。
他稱,假如被告事前於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準備相關物資,或者開車協助暴徒逃走等,則屬於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為「從犯罪行」,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運信表示,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便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經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