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釐清定罪的焦點,不會提高檢控門檻,亦不構成法律漏洞。
他解釋,終院的判詞強調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參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定罪元素,控方要證明涉案人士有透過言語、衣着、標語等,顯示有參與其中,控方的蒐證重點不能局限於犯罪意圖,要顧及當事人的行為,但即使被告不是身處犯罪現場,亦可以教唆、協助等相關罪行作出檢控,刑罰未必會低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他認為,終院的裁決難免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可能要重新組織檢控的內容及蒐證,更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