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1日起,查冊人必須提供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個人資料,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作聲明用途,稱有關措施有助保障公共登記冊所載資料只被用於合法用途,並加強保障私隱。
記協主席陳朗昇在電台節目表示,查冊時無提供新聞採訪為目的,只能選擇土地買賣或商業用途,記者有機會被指涉及失實聲明或虛假文書,認為相關做法將記者置於危險位置,對記者工作有好大影響。
陳朗昇稱,有在蔡玉玲案後,業界有擔心當進行有關報道須負上法律責任,希望當局能說明清楚,記者的工作在私隱條例之下是否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