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對虐兒案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適用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人員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等。
法改會小組成員馬宣立表示,理解到院舍員工關注如何避免負上責任,認為只要看到有兒童受到嚴重傷害後,向上司報告、報警或召喚救護車,已是履行保護責任。
另一名成員熊運信相信建議不會令照顧者的責任和工作量大增,但機構僱主須制訂清晰指引避免員工受到檢控,強調照顧兒童的人應有道德底線。
法改會建議維持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在16歲以下,又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須就虐兒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報告書又建議,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非法作為或忽略」,但仍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建議罪行的所有元素,並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才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