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涉前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示威被捕,被控暴動等3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兩被告被截停前的情況、位置及行為等,其中男被告當日身穿救護員背心,背包內有急救物資,引伸到他僅在現場提供急救服務而非參與暴動,雖然此並非辯解理由,但亦非入罪原因。
李俊文又稱,就着2人的裝備,充其量只能證明2人曾出現示威活動,難以推論曾親身參與,或與他人共同計劃地參與暴動,遂裁定2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26歲護理員楊光智及20歲學生湯嘉欣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楊光智另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在開審前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罰款2000元。湯嘉欣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法庭因未能肯定是否從她的袋中檢獲,故裁定此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