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範人臉識別應用的司法解釋,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訊息,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最高法同時明確5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包括為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須而處理人臉訊息的。
此外,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訊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訊息的;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