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起訴一名海關督察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索取貸款5萬元,並從對方一名朋友接受有關款項,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被告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案情透露,被告鄭文傑,31歲案發時派駐到沙頭角組,於2018年10月17日以手提電話短訊,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督的關員索取一筆5萬元的貸款遭拒絕。
被告遂要求該名關員為他借錢,並表示若該名關員為他取得貸款則會報答對方。該名關員的一名朋友其後同意借5萬元予被告,並將款項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