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專題製作成員、港台前編導蔡玉玲因就相關報道進行車牌查冊,昨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罰款6000元。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表示,事件對新聞工作者構成很大衝擊,傳媒或減少甚至停止車輛查冊;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稱,社會可討論是否修例,例如考慮由傳媒機構或高層申請採訪查冊。
蔡玉玲被判罪成,是1984年設查冊安排以來,首次有傳媒因查冊被定罪。楊健興在電台節目強調,查冊是新聞界常見做法,法庭未有指出蔡玉玲透過查冊取得的資料涉及侵犯私隱,查冊對事主亦沒有造成影響。
他指出,在禁止查閱選民登記冊的司法覆核中,上訴庭裁定准許記者查閱,反映法庭認同新聞報道是一個選項,認為是車輛查冊沒有新聞用途選項,導致今次的個案。
湯家驊則稱,運輸署難以印證個別人士是否符合新聞工作用途而申請查冊,除非修改相關法例,例如考慮由傳媒機構本身或高層申請採訪查冊。他認為,裁判官建議傳媒可向運輸署申請酌情權的作用不大,估計署方在非常特殊的情況才會行使酌情權,不會用一般採訪工作。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判決非常狹隘,沒有考慮到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只傾向要保障私隱,亦沒有處理如何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要求的問題。法庭保障個人私隱是無可厚非,但案件同時牽涉新聞自由,若果保障私隱的程度,大到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都不能成為答辯理由,有機會違反人權法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