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就主要官員、指明的公職人員或以其公職身份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的資格作出澄清。
發言人表示,根據《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附表第5L條,若某人為政府的主要官員;政府的首長級人員;政府的政務主任;政府的新聞主任;警務人員;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份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
在上述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該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因此,有關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其公職身份成為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與《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