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多個公共屋邨食水含鉛事件,涉事2名「三判商」被控對調查委員會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等合共5項罪名,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永豪指,當年行業認知不足,舉證時各有各說,極之混亂,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於案發時,已經知道必須使用不含鉛的桿料,因此裁定兩人作虛假陳述及欺詐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為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莫海光,以及恒利工程公司負責人蕭健煌,他們共被控兩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即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分別故意作虛假的關鍵陳述。莫海光另被控兩項欺詐罪,蕭健煌則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分別於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就部分屋邨水喉工程欺詐承建商有利建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