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區域法院昨日裁定7名被告「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評論,律政司回應稱,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令人遺憾的是,案件引來一些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的無理批評。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的工作。
律政司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
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及繼續起訴。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