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教育大學男生被指前年9月在沙田港鐵站推跌警員,導致對方扭傷尾指,否認襲警罪受審,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指出,警員證供存有關鍵性矛盾及不可能性,證人警員的觀察並不準確,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至毫無疑點舉證。
崔官認為,警員鄧浩濱作供時表示遭被告推向左邊,令他跌倒並扭傷手指,但在盤問下又承認手沒有落地,而是盾牌落地,故法庭不可穩妥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又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看到防暴警員後仍逃走和掙扎屬自招嫌疑。崔官指當時情況混亂,逃跑不等於有罪,故批准辯方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