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下午舉行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要求區議員宣誓,若違反宣誓內容將被取消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政府本周五(26日)將條例草案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並通過。
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除《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外(即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都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効忠香港特區」。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態度要真誠及莊重,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會裁定為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亦為「擁護《基本法》、効忠特區」加入定義,在意圖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擁護及信奉《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若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草案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裁決。
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効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