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21包圍警總案,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他們早前相繼在法庭認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黃之鋒被判囚13個半月、林朗彥被判囚7個月,周庭則被判囚10個月。裁判官王詩麗指出,被告有預謀犯案,亦有領導者角色,加上案件嚴重性及實際影響,須處以監禁為阻嚇性刑罰。
黃之鋒3人早前承認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情指他們去年6月21日,號召在立法會一帶示威者,到警總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周庭則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王官判刑時指出,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3名被告在騷亂事件及大型抗議日益增加的情況下犯案,案情更嚴重。她又指,3人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有人擅長言語行為、有人精於部署、有人做後勤,為的是煽惑多名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對在場人士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令交通嚴重阻塞,罪責相若,但黃之鋒有領導角色,更積極參與,刑責會較高。
就黃之鋒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王官指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規模大,歷時15小時、人數高峰時多達9000人、而他案發前一日,已對包圍警總行動有所部署,是有預謀行動,而非因突發事件作出反應,而包圍警總目的,是為了挑戰維持治安的警方權威。至於周庭則在一旁舉揚聲器、紙牌協助,在該次集結中有積極角色。
王官考慮案情嚴重,就3人同被控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設黃之鋒及周庭量刑起點為9個月、及7個半月,林朗彥則因有4宗同類案件案底,量刑起點由7個半月加至9個月。3人因為認罪,黃、林2人獲扣減刑期至7個月,周庭則獲減刑至5個月。
而黃之鋒及周庭分別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王官判處監禁15個月及12個月,獲扣減刑期至11個半月及8個月。就各人全部控罪,黃之鋒被判囚13個半月、林朗彥被判囚7個月,周庭則被判囚10個月。
周庭一方提出保釋以申請上訴,但王官相信法庭不會相隔太久處理上訴申請,拒讓周庭保釋,3人即時入獄。周庭聞判後哭泣,眼鏡被水霧覆蓋,而黃之鋒離開前向公眾席高呼「我知道好難捱,我哋會撐住」,公眾席上有不少支持者飲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