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指出,正調查在某些持牌餐飲處所範圍內,有大批在跳舞的顧客沒有佩戴口罩,惟當時他們並非在餐桌飲食,亦正發信給所有餐飲處所持牌人或負責人,要求他們及顧客須嚴格遵守防疫規例及限制,包括佩戴口罩的規定。
發言人強調,若有足夠證據,餐飲業務負責人可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顧客非飲食時沒有佩戴口罩,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
至於在餐飲處所吸水煙有否違規,食環署與衞生署綜合回應指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當中涵蓋水煙;顧客在餐飲處所非飲食時,包括在吸水煙時沒有佩戴口罩,或市民在公眾地方因吸水煙沒有佩戴口罩,亦會觸犯防疫規例,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