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警方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在反修例示威中多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及多名市民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判詞,裁定警務處處長無法有效確保每名「踏浪者」行動的警員清晰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高等法院同時裁定,由投訴警察科處理警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投訴機制,不足以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下,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的要求。
5案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伯」陳基裘、右眼受傷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梁頌恆、3名在示威中受傷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記協,答辯人為警務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