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男子去年11月在旺角,被警員發現身上管有士巴拿、摺刀、鉗等物品,其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在九龍城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兼獲訟費。
裁判官張天雁時指出,現場當時並無非法集結,涉案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在被截查期間,已即時向警員解釋自己從事舞台設計工作,案中檢獲的工具,是用作處理舞台布景。
張天雁提及,截查被告的警員余展宏承認巡邏時附近沒有任何非法集結,在查問被告時,他亦因「無需要」而沒有向被告作出警誡,指他自己亦認為沒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罪行,遂裁定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