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涵蓋已登記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和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時稱,正常採訪的定義是採訪者不是參與活動、不會刻意阻礙警方工作及不會攻擊警員,但過去一年有些穿黃背心的疑似記者,作出違反這些原則的事,包括有採訪者參與遊行、刻意阻撓警方工作讓疑犯逃走、攻擊警員及搶犯等。
鄧炳強指出,一些穿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在橙帶外可以繼續從事採訪活動,而真正採訪的記者,就可以在一些場景下行近一些工作。他形容,警方在陽光下做任何事,絶對公平和開放,新安排不是因為害怕記者。
鄧炳強指出,發現有很多記者不是記協的會員,因此今次的做法既公開又透明,如果是記協會員,本身從事採訪工作,又不是立心阻礙警方工作,今次的修例不影響他們。